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团会费相关政策和本协会《章程》规定,为加强会费管理,保障本协会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会员服务,促进全行业发展”的原则,会费主要服务于会员和秘书处办公经费。本协会工作将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新要求,收费标准不分单位和个人会员,只设置4级。本协会设置特聘副会长级为30000元/年;特聘常务理事级为10000元/年;常务理事级为5000元/年;理事级为1000元/年。
第四条 本协会普通会员(单位和个人)免收会费;对名誉职务(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非驻会领导(兼职不兼薪)、驻会专职领导、参与协会具体工作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免收会费。
第五条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均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重庆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会员每年6月30日之前缴纳当年会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在缴纳下年度会费时一并补齐。
第七条每年7月1日之前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之日起缴纳全年会费;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当年会费减半缴纳。
第八条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本协会将提出预告催促,如果仍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者,视为自行退会,由会员部收回会员证,取消会籍。
第四章会费管理
第九条会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会费,协会在收到会费后,由财务部统一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条本协会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对会费进行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第十一条本协会每年要进行第三方财务审计,秘书处须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并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受年检,届满时须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职业经理人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序号 |
会员级别 |
会费标准(元/年) |
备注 |
1 |
特聘副会长 |
30,000 |
荣誉职务 |
2 |
特聘常务理事 |
10,000 |
荣誉职务 |
3 |
常务理事 |
5,000 |
|
4 |
理事 |
1,000 |
|
注:
1.根据重庆市民政局要求,收费标准不分单位和个人会员,只设置4级。
2.我会对普通会员(单位和个人)免收会费;
3.我会对名誉职务(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非驻会领导(兼职不兼薪)、驻会专职领导、参与协会具体工作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免收会费;
4.本收费标准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秘书处负责最终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