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会概览 > 财务管理
重庆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重庆职业经理人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 Qing 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Managers,缩写为CQAPM。

第二条 协会是经重庆市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在全国统一的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体系内,承担重庆市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评价和资质认证职能,并承担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授权的对重庆地区职业经理人的行业管理职能的直辖市级的地方性联合性组织,是促进重庆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和推动职业经理人人才流动及就业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为重庆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促进职业经理人的市场配置,推动建立适应重庆市特点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建设重庆职业经理人队伍,提高重庆职业经理人队伍的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为职业经理人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协会主要承接政府转移职业经理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努力为市场提供职业经理人,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直接指导单位为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上级主管部门为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在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笫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资质认证:遵照重庆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结合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的授权,组织开展重庆市职业经理人的社会化评价(考核测评)和资质认证工作,颁发由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监制的全国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承担证书的注册、发放和年检工作。在全国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标准体系分工框架内,制订和修订重庆市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资质评价的地方标准,推动全国和重庆市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标准的宣传和贯彻。

(二)协调管理:在中职协授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部分管理职能范围内,协调重庆市的企业及出资人、职业经理人与培训、评价、评估、推介交流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关系,规范和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重庆职业经理人相关的培训、评价、评估和交流等活动,构筑重庆职业经理人健康和良性发展的专业平台,打造“适用型”为特质的重庆职业经理人队伍。

(三)交流推介:积极引导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和推介机构发挥作用,搭建重庆职业经理人的交流推介平台,充分利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资源,加快推进重庆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配置机制,完善重庆职业经理人市场服务体系。

(四)调研学习:结合重庆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开展重庆市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市场调研;组织业务交流、专题讲座、研讨会、年度评选及行业论坛等学习活动,研发职业经理人评价技术,推进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推动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的重庆职业经理人队伍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

(五)教材编写:根据中职协有关职业经理人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写要求,组织高校、科研或培训等单位机构,编写重庆职业经理人的培训教材,指导和规范重庆职业经理人的在职教育和培训,探索职业经理人多种培养模式。

(六)网络发行:建立重庆职业经理人会员信息资源库和信息检索系统,为会员提供高效的、快捷的网络交流、发布和展示平台;开展与重庆职业经理人相关的社会调查统计工作,汇集相关数据和资料,编辑发行会刊、年鉴、白皮书、光盘等宣传物料。

(七)咨询顾问:整合国内外各经营管理领域的权威专家和行业精英,搭建政府部门、学术机构与企业三方良好的沟通渠道和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资源协调及智力支持(包括经营管理诊断、项目评估、项目可行性分析、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服务),助推企业的提升和健康发展。

(八)兴办实体:根据本协会业务和发展的需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兴办经济实体、培训研发机构、人才队伍孵化基地等实体机构,为会员提供创业实践的机会,为协会筹集经费,增强营运实力,与会员共同发展。

(九)设立基金:组织关心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各种社会力量,接受善款赞助,争取财政等专项经费补贴,设立“重庆职业经理人基金会”,助力重庆人才战略实施,支持重庆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事业的发展。

(十)其他:承担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主要包括出资人、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领域教学、科研、培训的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及评价、评估和推介的中介服务机构等成员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责任;

(三)单位会员在其业务领域内应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协会会员管理部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在收到入会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入会资格审核。

(三)经协会审核同意后,确认会员资格,办理入会手续,办法会员证书,纳入会员名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有权查阅本协会的各种文件资料,按规定程序了解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和制度;

(二)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按照本协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会员若侵害本协会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本协会调查,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或会员卡)。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并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会员自愿或自动退会的;

(二)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被协会取消会员资格;

(三)单位会员倒闭注销,或被兼并失去主体资格,或被依法撤销;

(四)个人会员自然死亡或受到刑事处罚;

(五)给本协会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本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必要的业务制裁;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力;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笫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参加本协会的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票投票权。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笫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或者需要临时增加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决策机构,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入会会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首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重庆职业经理人协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换届时,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提名。

理事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缺额,由会员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拟补选个人理事或单位理事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缺额理事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因缺额而补选的理事,其任期为本届理事的剩余任期。单位理事的代表人由该理事单位提名,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会员大会;

(二)决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本协会名誉职务、咨议职务的人选;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对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业公约以及本协会自律制度和本协会决议、决定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八)领导协会开展其他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设决策机构:

设立常务理事会,是常设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第十九条职权(其中第、二、四、十二事项除外),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年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研究决定本协会有关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职业经理人事业,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职业经理人业务领域内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若不是专职驻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驻会副会长职务,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可以由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笫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并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参加对外交流的重大活动;

(五)在特殊情况下,授权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指定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副会长协助协会开展工作,驻会副会长按照分工承担本协会专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日常办事机构:

协会设立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下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可下设若干办事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拟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三)根据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协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协会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四)承担协会各类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五)负责协会的资产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参与研讨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是协会的日常工作决策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的具体实施,协调协会日常工作的运转,决定协会荣誉职务的人选;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驻会副会长不能缺席)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授权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笫三十三条分支(代表)机构

(一)协会分支(代表)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或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代表联络处、办事处等;

(二)协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提交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使用权证明)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报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笫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笫三十四条 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财政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对本协会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协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或财产,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向重庆市民政局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笫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四十四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在通过后15日内,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生效。

 

笫七章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协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笫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重庆职业经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订),其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重庆职业经理人协会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指导单位: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 主管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重庆职业经理人协会 渝ICP备14005088号
重庆职业经理人协会信息平台 版权所有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543号